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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上论

昭公上论 (第2/2页)

微楚虔之死,宋将不有其国,求如昔者之两受围而将不得,兆先见矣。希爱者得憎,恃敬者得慢,偷安者得危。天下莫贱于偷,此之谓也。
  
  且夫楚之重宋也,惟不得于宋也。其不得宋也,非宋之固能奡岸也。楚越陈、蔡、郑、许、顿、胡、滕、郳而攻宋,则力穷于远驭,晋且必争,而久顿师于宋,则情葸于孤悬,将欲北收宋,而吴睨其东,则势危于中折。
  
  夫既已合晋制吴,而东诸侯之惟其命矣,顺其脰咮以啄宋,犹右臂之伸也。故幸而吴之不易举尔。晨下吴而夕军宋,晋不能收已涣之诸侯以与争,敝宋而返,席卷陈、蔡、郑、许以北疆河上。申之会,楚人之欲,天下之势已大概见矣。其驰骋也,将自宋始。
  
  故慢之憎之,蔑其班序以挑之,于是而宋始有悔心。故自是以后,宋日远楚而不敢亲。昔以恃敬,昔以希爱,惟恐不得也。迨乎不得,以履危机,则虽施之以爱敬而不敢受。夫至于爱不敢希,敬不可恃,大爽其初心而后悔,贸贸者之恃人以自丧也,不亦哀乎!
  
  是故君子以自不敢慢而敬人,非敬人以恃其敬也;自不忍薄以爱人,非爱人而希其爱也。不恃敬,天下不敢慢;不希爱,天下莫能憎。忘天下之爱敬而天下归之,事不相待而道成焉,取之己而已矣。
  
  乃君子之为尔者,将矫持天下以逆操其情乎?而抑非也。自敬者,非其亢之谓,敬其天而已;自爱者,非其吝之谓,爱其道而已。天以临天下,弱不茹,强不吐也;道以抚天下,来不昵,去不惊也。天之所秩,因尊以尊之,而己不卑;天之所叙,因亲以亲之,而己不孤。
  
  君子之所尊亲者以其类。君子之类无小人,天尊之矣;中国之类无夷狄,天亲之矣。类斯同,同斯顺,顺斯辨,辨则拒非其类而不嫌于异;异斯攻,攻斯服。故君子希道以恃天而天下服,恶知天下之爱憎与其敬慢哉!
  
  小人之附于道也不然,以道见重,不见道而惟见重。见其重,不复见道;知以人,不知以己。见其重,因而任之;知以人,权去于己,而人司之。
  
  名丧于前,实毁于后。毁焉而后悔,《困》之“动悔有悔”也,宋之不终戴楚而存也;毁焉而弗悔,且听命于人以自倾,《蒙》之“见金夫不有躬”也,陈、蔡、顿、胡、沈、许之终于亡也。贞淫之几,存亡之致,岂不辨与!故曰:天之示人,显道惟彰;君子不谋吉,而吉无不利。无已,抑凶而不咎,天佑之矣。
  
  六
  
  申之会,不殊淮夷。《传》曰:“在会之诸侯皆狄也。”然则齐、鲁、卫、曹、邾、莒免于狄乎?会于虢,弗会于申,以为犹贤矣。齐委贼于楚而假之讨,鲁固且亟觐于楚,而卫、曹、邾、莒可知已。
  
  其得免者,弗获已而犹知避乎大恶,《剥》三之所以无咎也。陈、蔡、许之役于楚,旧矣,顿、胡、沈弱而不足以国,滕小邾从宋者也。然则申之会,《春秋》所亟摈者,宋、郑焉耳。乃宋、郑之合楚也,于是而甚,其离楚也,亦于是而始。两伐吴而不与从,会乎厥慭而不疑。
  
  《复》之初曰:“不远复,无祗悔。”为《复》之初,不尤贤于《剥》之三邪,而又何狄也?
  
  夫知人之慧,与德人之知,有近似者矣。知人之既知,亦反而合诸正也。反合乎正,殆乎德矣。乃知人之反,以择利而反正,固利而利乎正也。
  
  德人之觉,不安于不正,而正以为道,道必利,而非以道利也。道利之分,人禽之间尽之矣。宋、郑之合楚,利焉耳矣。己不从于伐吴,而亟受盟于厥慭,利焉耳矣。其利也,适值乎道,道斯利也。乃其道也惟利,斯道非以道也。非道之悔,数悔而不定者也。
  
  楚虔汰,伐吴之谋失,陈、蔡、许、顿、胡、沈固宗楚,而亡将及之,宋、郑南向之初心,弗获已而小革。
  
  迨夫伐吴之果不足以逞,陈、蔡之相续以亡,楚虔之不保其终,乃以自矜其早觉而离之决。
  
  浸令楚遂并吴,虔无内叛,从容挟陈、蔡以求之宋、郑,子产、向戌之区区,将匪过是悔,而悔其悔,斯何足以当《复》初之盛德哉?
  
  无当于《复》,而亟从于《剥》,固不若齐、鲁、卫、曹、邾、莒之犹有惮也。鄙哉,恃知而知者之徒为黠也!从淫而害有几,则悔其淫;从贞而利不逢,抑悔其贞。长年有觉,长年以迷,长年以悔,谁与原而赦之?
  
  七
  
  赏有所裁,罚有所止。如其适上者而轻之,未有不逮者矣;如其适上者而重之,层累而有不胜者矣。赏极于侯,罚极于死,莫能增,则亦无之增也。周公相武王以有天下,成王幼,公殄商,定周礼,致太平。
  
  相武开周之功,视太公而均赏矣。殄商定礼,公勋有加焉,其封也俭于百里,而与齐均。赏之所裁,适上而无以加也,加之以礼乐。而子曰:“周公其衰矣。”莫之裁而逼乎上,不胜上也。以非常之功,有必裁之赏,用同而不用独,况夫罚极上刑,层累有穷,而不可加者乎?
  
  层累有罪,罪其重者,适上之极也。重者服,轻者置,从重以止也。均乎上刑而使即乎一,勿两罪而一刑,君子不黩怒也。均乎上刑而即其一,何舍乎?何即乎?罪有公私,因其人,因其事,归所重而已矣。杨氏之徒非必能孝,而但责之曰“无君”;墨氏之徒非必能忠,而但责之曰“无父”。治以天下之教,不暇治其私也。
  
  楚僭王而变夷,中国之大恶也。弑君之贼,诸侯戴之,亦大恶也。从乎僭王之与弑君,弑私罪也,僭公罪也。私罪视公罪而尤严,则以私罪服刑,一国之案也。从乎从僭之与戴贼,戴贼者有畏而陷私罪也,从僭者无忌而逆公罪也,舍其私罪而治其公罪,天下之案也。
  
  故使楚虔而弑君之贼,与讨其罪而勿之从,楚臣子之责也。楚之臣子不能讨,而始以望之诸侯,诸侯不讨而戴之,罪列于楚臣子之下而末减矣。若楚僭王以变于夷,为之臣子者,固弗能治,且相仍而戴之,亦情也。使之主盟以令中国,诸侯之专辟也。舍诸侯之专辟,而使即乎末减之刑以增重焉,然则楚虔不弑而可戴之为盟主乎?
  
  申之会,不殊淮夷,以狄诸侯,治其从僭而非治其戴贼,审矣。从僭之罪,蔑以加也,斥之狄而罪止,刑极于死之说也。从僭已适乎上,而抑又加之以戴贼,犹之乎其弗加也。从僭者狄加之,戴贼而犹然狄。怒黩于己,而无能为庸,诎于势何如其折于理邪?顾置其从僭而治其戴贼,欲增之乃成乎减之,犹夫加周公以天子之礼乐而祗以辱公。黩喜无劝,默怒无惩,君子弗由已。
  
  天威天福,天险也。天险不可升,升者坠矣。故刑极于死,罚极于狄。天下之公罪,极于僭王而变夷。虔即弑,诸侯不更坐焉,况乎楚虔者固未尝弑君者也。
  
  《春秋》正楚子麇之卒于前,罚戴楚之诸侯于后,大义各设,炳如日星。徇《传》之深文,屈圣人之大法,刑黩法乱,恶足以治天下哉!
  
  八
  
  史克之颂,溢颂者也。顾其诗曰:“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疆域正,侯度犹存焉。庄、僖之盛,鲁无入地也。襄、昭之衰,并邿与鄫,受漆闾邱、漷水于邾,受郓、郠、防、兹、牟娄于莒。孟子曰:“今鲁方百里者五,皆非其力取之,时敝而坐收之也。”
  
  恶莫大于灭人之国,而或必有讨罪之辞,其犹可以居之矣。惟夫谋之也不以知,夺之也不以力,受之也不必有名,于是而诸侯之为盗无忌也。
  
  无知者谋之而亦获,无勇者夺之而亦不保,不必有名,瓦解以授之人而不敢争,于是而小国之不自立也亦甚矣。小诸侯无以立,大诸侯不忌于盗,尤大之诸侯愈以多得而无厌。无度者无侯,封建之不毁何待焉!
  
  《春秋》书三叛人,其词直,其刑核。瓦解之势,即文而显。举鲁以该天下,而天下可知已。
  
  九
  
  会申之役,楚长诸侯以伐吴,伯词也。号举淮夷而不殊,犹未纯乎伯词也。明年,楚再帅诸侯以伐吴,徐、越称人以进。孰进之?楚进之。楚纯乎伯矣。
  
  《春秋》为之伯词,诸侯之伯之也。非诸侯之能伯楚,晋授之伯也。晋授伯于楚,而后楚得肆志于吴。晋授吴于楚,而后楚得成乎其伯。成乎其伯,而后诸侯弗得不伯,伯词成矣。故中国之授夷狄。
  
  君子之授小人,授之利弗可授之权,授之权弗可授之义。义以立权,权以收利。利不损名,权不损道,虽君子弗能夺之,况细人之佹从者乎?
  
  吴之于中国也,毁衣冠,殊言语,异饮食,别好尚,义之所必惩者也,故楚伐之而义。授以义而欲损其权,授以权而欲分其利,必不得矣。晋不得争,诸侯不得拒,《春秋》不得夺,靳乎楚之但以伯也。《春秋》之为之伯词,犹若有幸焉,而圣人之心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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