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合议庭的争执,审判长:你想把我送进去?! (第2/2页)
“….根据刑法中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解释:”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一条刑法的理解与适用内。”
“有这么一点:其中表明了实施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以及不法侵害者行为的制止,是出于维护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防卫行为。”
“在陈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李飞和徐冰等人,并没有对于陈斌实施不法的行为。”
“当时陈斌在做什么?”
“陈斌那时候是站在房间的角落内,没有人对陈斌进行伤害行为,同时李飞和徐冰等人虽然是在对陈斌的母亲何丽娟进行言语上的骚扰。”
“可是.在整个的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太过于侵犯何丽娟的法律权益。”
“陈斌的攻击行为,利用正当防卫来解释,完全不合适。”
苏白:“???”
这说的是什么话?
侵犯了就是侵犯了,没有侵犯就是没有侵犯,什么叫做没有太过于侵犯何丽娟的法律权益?
还有。
你说过程的时候,倒是把事情的经过都说清楚啊!
面对吕安的陈述,苏白直接开口进行反驳:“我方认为检方陈述的不全面。”
“首先,当时陈斌是站在房间的角落内。”
“对于这一点,我方不进行反驳。”
“但是具体的经过是什么?”
“具体的经过是,陈斌在拨打完报警电话后,执法方过来查看了一下当时现场的情景。”
“没有调节双方的矛盾。”
“而是简单的警告了李飞和徐冰等人,不要闹出什么其他的事情,大致意思就是说不要做的太过分。”
“接着就离开了现场。”
“在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李飞和徐冰是怎么做的?”
“根据详细的口控,执法人员离开,李飞和徐冰等人的侵害行为再度升级了。”
“原本李飞和徐冰等人对于何丽娟只是言语上的侮辱,可是等到执法人员走了以后,才升级到了行为上的拉扯。”
“根据法律上,对于合法权益的认定。”
“合法权益不单单指的是生命健康,人身安全,还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而李飞和徐冰等人,在一开始的时候,对于何丽娟是语言上的侮辱,可是在执法人员走后,更加的嚣张,进一步的逼迫何丽娟的人身自由,和侮辱其人格尊严,甚至在后面进行人身健康上面的伤害。”
“根据检方陈述的,虽然李飞等人没有人对陈斌进行伤害,可是陈斌在拿刀进行制止的这个过程当中,第一时间是阻止李飞与徐冰等人对何丽娟的不法行为。”
“第二:在陈斌对李飞和徐冰等人的不法行为进行阻止的时候,李飞和徐冰等人完全不在乎,仍然在继续实施不法行为。”
“所以才有了陈斌继续防卫的行为措施。”
“试想一下,在当时的那个场景当中,陈斌的母亲正在遭受侵犯,他上前阻止,但是对方并没有停止,并且继续侵犯。”
“这种侵犯并不是生命健康方面的,而是针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继续侵犯的过程中,陈斌实施了他的防卫行为。”
“有问题吗?”
“合法权益又不单单指的是人生健康的生命权。”
“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是一种不法的侵害。”
“另外,在基于这一点上,我想对于陈斌的主观行为进行简单的陈述。”
“在陈斌有杀人意图的想法的时候,执法人员还没有过来。”
“在此期间,陈斌联系了相关的执法人员解决问题。”
“那么就说明他虽然有这个想法,可是第一时间想到的解决方案还是寻找执法人员的帮助。”
“这才是他的真实目的想法,所以这也就驳回了检方所陈述的陈斌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和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陈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苏白陈述完毕,简单的收拢了一下资料。
庭审台席位上。
宋远辉对于检方和苏白的陈述进行了总结。
首先从检方的陈述角度来讲,检方认为的是,陈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因为当时李飞和其他人,没有对陈斌实施不法的侵害。
这种不法的侵害,主要针对的是陈斌与何丽娟两人的人身安全上。
并且通过陈斌的口供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来反驳陈斌,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但相对而言。
苏白的反驳更为犀利。
苏白的反驳主要针对的是合法权益。
吕安描述的合法权益单单指的是人身安全。
而苏白则是从何丽娟遭受到了羞辱,遭受到了污言秽语的恶心。
并且面对李飞与徐冰两个人暴露隐私的拉扯,人身自由和尊严上面来进行的合法权益的答辩。
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陈述了陈斌有报警行为。
也就是说,陈斌在自己母亲受到侮辱的杀人意图后,依然进行了报警行为。
那么从这一点,可以对陈斌的主观意图进行判定。
为什么?
因为哪有想要杀人,但是去报警的?
即,从这一点来反驳了检方提出来的只有口供的证据。
在听完双方的辩诉,以及将其总结完毕后。
宋远辉心里面有了判定的想法。
但是.…
在双方的陈述当中,这里面还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因素。
那就是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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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